日前,《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(草案)》二審稿將物管公司的職責設定為共用設施運行維護、綠化環衛等,刪除了一審稿中的安全防范事項。在涉及車輛停放的職責上,主要是清掃和維持秩序,沒有看管義務,不需要為車輛損壞或丟失負責。
若物管公司不能維持基本安防,還不如請家清潔公司打掃衛生。對于車輛在小區內損壞或丟失的問題,只要業主交了物業費,物管公司就有責任看管好業主的財物。而免責不利于提高物管公司的責任心。如果說物管公司沒有看管業主車輛的義務,那是不是可以類推出物管公司也沒有看管業主其他家庭財產,以及保護財產在小區內不受不法侵害的義務呢?我認為,在沒有專門約定的情況下,物業可以適當減輕責任,但決不能完全免責。
如果業主支付了停車費來租賃車位,物管公司就更有看管的責任。且不說大部分物管公司根本不會和業主簽車輛保管合同,就算簽了合同,也都是場地租賃的格式合同,物管公司在印制合同時已經免除了自己的保管義務。在如今車位緊張的情況下,業主根本不可能讓物業簽下保管合同。而當車輛發生意外損壞或失竊時,物管公司都會以只負責場地租賃為由推卸責任。但這一說法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不為法院所接納,未盡到看管責任的物管公司仍然要賠償業主損失。
在實際生活中,業主財產受損物管公司不擔責的條款,早已被各級工商部門與消協認定為霸王條款。立法者應加緊完善物業管理法規,而不是造成物管公司權力與責任的不對等,給物業和業主之間埋下“法律隱患”。